(2017)鲁1003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吕思瑾与威海天香酿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思瑾,威海天香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395号原告:吕思瑾,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成,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天香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保得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李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思瑾诉被告威海天香酿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思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思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