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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6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公诉机关以商河检公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商河县张坊镇环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老道村路口东侧时,与前方顺行的山东省沂水县沙沟镇沙沟一村村民张某某驾驶的鲁AX16**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许永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宪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