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2191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告:李某,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胡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贝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