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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明坤,林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龙里路。法定代表人:陈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鸿燕、林伟杰,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明坤,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仁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仁兴、翁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翁明坤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属于动产,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林仁兴、翁明坤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林仁兴、翁明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仁兴、翁明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孟斯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州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