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淑华与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华,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黄淑华,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淑华与被执行人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淑华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查询,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新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黄淑华于2017年9月11与被执行人陈建新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陈 国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