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天桂与杨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桂,杨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888号原告:王天桂,女,生于1980年6月16日,汉族,文盲,聋哑人,农民,住,联系(其谭金阶)。被告:杨洪成,男,住恩施市。联系。原告王天桂与被告杨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天桂诉称,2014年因王天桂的女儿王蓉读书需要钱,杨洪成便在县城内家电广场对门田老板家租住,打零工挣钱。期间与杨洪成认识并熟悉。2015年10月1日,杨洪成在王天桂租住房内找到王天桂,称其在家乡建房缺钱,提出向王天桂��款17000.00元。为了帮助杨洪成,王天桂同意将款借给杨洪成,之后杨洪成为其出具了借条。根据借条的约定,17000.00元本金应当在2016年腊月20(即公历2017年元月17日)还清,如到期不还,则按高利计息。借款到期后,杨洪成迟迟不还,后王天桂及其父母多次催讨,仍不归还,甚至现在只要是见到王天桂及其家人打来电话,杨洪成便一概不接。王天桂是聋哑人,同时又是低保户,借给杨洪成的钱都是王天桂节衣缩食、辛苦攒出来的,甚为不易。为保护王天桂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王天桂与被告杨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洪成的住所地在恩施市,鹤峰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