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福中与魏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中,魏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261号原告:赵福中,男,52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女,53岁。被告:魏永涛,男,38岁。原告赵福中与被告魏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赵福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中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中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隗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