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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庆林与被执行人张凤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林,张凤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林,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凤权,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民警,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于庆林与被执行人张凤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