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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建萍与被执行人郭竹清、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建萍,郭竹清,黄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席建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郭竹清(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利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建萍与被执行人郭竹清、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竹清的工资收入但暂不宜处置,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