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梁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鹰
案由
间谍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 � �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70号罪犯梁鹰,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1)长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鹰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梁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3年9月,被告人梁鹰在我国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工作及2004年其离任后到莫斯科出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许某某的任务,多次向许某某提供使馆内部文件共126份,提供偷录我国国家领导人在驻俄使馆的内部讲话,多次以化名从许某某处领取境外间谍组织提供的间谍活动经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鉴定:梁鹰提供给许某某的我国家领导人讲话内容属机密级国家机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许某某为美国、前苏联/俄罗斯、台湾间谍组织代理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无齿锯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月均消费人民币8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梁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