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奇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奇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43号罪犯李奇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6)邵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由被告人李奇华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9213.82元,其中被告人李奇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685.5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李奇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奇华降低提请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奇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奇华共获得7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奇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考察周期内又多次违规,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降低减刑幅度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奇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