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小玉、曾亚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玉,曾亚茜,袁培辉,厦门市同安区维憬中西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玉,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曾亚茜,女,199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袁培辉,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执行代表人:罗荣宗、李喜庆、卢范洪。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维憬中西餐厅,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327、329、331、333店面。负责人:洪两旺,该餐厅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玉、曾亚茜、袁培辉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维憬中西餐厅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维憬中西餐厅已倒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2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