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文盛与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盛,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246号原告:黄文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宁湘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光,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宁湘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源,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文盛与被告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文盛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了主体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盛撤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黄文盛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梁余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