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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文盛与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盛,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246号原告:黄文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宁湘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光,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宁湘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源,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黄文盛与被告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文盛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了主体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盛撤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黄文盛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梁余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