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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孙龙、魏道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孙龙,魏道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638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治峰,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环县环城镇广场路**号。委托代理人:董鹏宇,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龙,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魏道娃(孙龙妻子),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环县人。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公司与孙龙、魏道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全额退付。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