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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陶莉莉与利晓琴、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莉莉,利晓琴,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83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835号申请执行人:陶莉莉,女,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利晓琴,女,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李江,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原告陶莉莉诉被告利晓琴、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利晓琴、李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陶莉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利晓琴、李江偿还其借款250,000元,支付上述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135,000元(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已经扣除已付的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38元(暂算至2017年3月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8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利晓琴、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未能联系到两被执行人。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除被执行人利晓琴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沪JRXX**奥德赛牌汽车一辆以外,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无社保登记。2017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利晓琴在交通银行上海九亭支行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利晓琴、李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拟查封被执行人利晓琴名下的上述车辆,但该车无法找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陶莉莉与被执行人利晓琴、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