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荣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荣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710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园,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荣飞,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荣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体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