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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9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半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半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255号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200号,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干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半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半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半度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政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