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琰,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76-78号。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琰,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顿广场18层。上诉人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琰、原审被告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5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