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秧代远、石远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秧代远,石远莉,杨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民初1365号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吉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人:刘冬文,系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系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工作人员。被告:秧代远,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苗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吉首市。被告:石远莉,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住址湖南省花垣县。系被告秧代远配偶。被告:杨继胜,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秧代远、石远莉、杨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被告杨继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秧代远、石远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秧代远、石远莉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14696元、利息2006元、违约金3346元(从2017年01月04日至2017年10月24日产生违约金3346元,实际应为款清为止),合计20048元;2.判令被告杨继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继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被告秧代远、石远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被告秧代远、石远莉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4日,利率为月1.5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3688元,每月还款一次,分12期还清,共计应还款44193元。被告杨继胜对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负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日0.9‰支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40000元,被告取得贷款后,从2017年01月04日起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款,截止2017年07月21日,被告尚有18272元借款本息未归还,产生违约金1967元。原告起诉后,被告秧代远在2017年8月4日还款2000元、8月7日还款3936元、8月23日还款3000元,8月31日还款10元,截止10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14696元、利息2006元、违约金3346元,合计20048元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系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金融机构,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秧代远、石远莉、杨继胜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见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应予法律保护。原告已经依约发放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5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借款利息与违约金合计不能超过月利率2%,即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21日的违约金应当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256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41%计算,金额为105.16元,自2017年7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46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杨继胜与原告约定,对被告秧代远、石远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故被告杨继胜应对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杨继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秧代远、石远莉进行追偿的权利。被告秧代远、石远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秧代远、石远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偿还借款本金14696元、利息2006元,并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21日的违约金105.16元及2017年7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46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杨继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秧代远、石远莉、杨继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