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永祥金刚石工具厂与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永祥金刚石工具厂,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1098号原告:自贡市大安永祥金刚石工具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钟云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松,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先友,总经理。原告自贡市大安永祥金刚石工具厂与被告自贡市金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安永祥金刚石工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贡市大安永祥金刚石工具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