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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保9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号。负责人:王某,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媛,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居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居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李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17年10��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4号1单元2层10号,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保全价值200602.00元。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34号1单元2层10号,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3.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世庆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