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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龚华、王保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华,王保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特20号申请人:龚华女,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18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王保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0日,住址同上。申请人龚华女因王保林于2015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王保林失踪。经查,王保林,男,汉族,生于19970年5月10日,住淅川县××组,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龚华女丈夫的弟弟。2003年3月6日,被申请人王保林的妻子陈小风在生育儿子王振洋时死亡,王保林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后于2005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王保林母亲2008年4月去世、王保林父亲2009年双目失明,王保林的儿子王振洋至此由申请人龚华女抚养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寻找王保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保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保林自2005年1月2外出未归,下落不明,查无音讯,申请人申请宣���弟弟王保林其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保林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龚华女为失踪人王保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