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王广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30号被告��的基本情况:王广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乐山市市中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石广阔、杨卫亮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广涛与何雪(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四川艺术职业学院”外路边,持木棍将事前因琐事与何雪发生口角的刘亚男(另案处理)、朱某某、江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刘亚男、朱某某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广涛赔偿了刘某某、朱某某、江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了谅解。辩护人胡健,四川金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解(护)意见:被告人王广涛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向本案伤者进行赔付并获得谅解、系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涛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广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广涛向本案受伤者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事实一致,均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广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