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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祖旭与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祖旭,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曾祖旭,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小梅,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祖旭与被执行人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小梅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曾祖旭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小梅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