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利亚与朱大伟、胡代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亚,朱大伟,胡代广,王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52-1号申请执行人:孙利亚,女,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朱大伟,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胡代广,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王三伟,男,1974年6月25日生,回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利亚与被执行人朱大伟、胡代广、王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