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熊双飞与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双飞,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020号原告:熊双飞,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原告熊双飞与被告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熊双飞自愿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双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熊双飞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景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