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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德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580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库伦旗。法定代表人:金明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系公司职工。被告:刘德勇,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德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德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桂  花审 判 员 乌 日 汗人民陪审员 包 风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其力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