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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怀香、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怀香,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怀香,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脚基坪。法定代表人:王文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新,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马怀香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全长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怀香申请再审称,一、新证据证明双方1994年至2008年存在劳动关系,马怀香已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马怀香垫付的应由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部分共计97300元,长河开发公司应支付给马怀香。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主要证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真实。丈夫张培全1998年因公受伤需要护理,马怀香从12月起受厂领导安排护理张培全至今。双方2008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未对经济补偿金、集资款项、保险费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长河开发公司未足额支付马怀香因受安排照顾张培全期间的工资护理费39044元,《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签订日期不真实。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11年7月及2014年5月摔伤,因长河开发公司未为马怀香购买医疗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长河开发公司应当向马怀香支付工伤医疗费。四、马怀香1980年起在长河开发公司化工车间工作并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至1998年12月,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公司应当对其安排职业病检查。马怀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长河开发公司提交意见称,马怀香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临时工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当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一)经查明,马怀香于1996年3月29日与长河开发公司的二级企业即天全县长河化工厂签订一年一订的《临时工合同》。自1997年12月起,马怀香接受长河开发公司安排,护理其丈夫张培全。之后,长河开发公司企业改制,双方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于2002年2月2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长河开发公司向马怀香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20元、集资款退还方式等。由于马怀香不同意在补偿款中抵扣其夫张培全向长河开发公司的借款而未领取协议约定的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此,马怀香主张其至2008年仍与长河开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无相应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二)关于长河开发公司是否应向马怀香支付社会保险费费用问题。本院认为,国家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及其职工征收、征缴和管理,即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畴。因此,马怀香该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三)关于马怀香主张的工资护理费及工伤医疗费问题。经查明,2004年12月以前,长河开发公司已按高于雅安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给付张培全护理费,2005年1月由天全县社保局给付张培全护理费至今。长河开发公司改制后支付张培全的工伤待遇,并向张培全发放护理费。同时,马怀香与长河开发公司已于2002年2月28日起终止了劳动关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十余年之后,马怀香请求公司给付拖欠的基本工资护理费以及摔伤骨折医疗费,并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马怀香的该项请求不应支持。(四)关于职业病检查问题。经查明,马怀香在长河开发公司务工期间没有职业病接触史,也未从事井下或接触粉尘等危害健康的工作,且双方已于2002年2月终止劳动关系,马怀香于2011年体检患××应当不属职业病范畴。因此,马怀香主张长河开发公司应为其安排职业病检查亦不应支持。综上,马怀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怀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谯 斌审判员 李晓成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