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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淑春与金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春,金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015号原告:郭淑春,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金志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春与被告金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春于2017年10月25日以实际借款未交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淑春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春撤回起诉。诉讼费40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49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郭淑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