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淑春与金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春,金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015号原告:郭淑春,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汇生支行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金志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春与被告金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春于2017年10月25日以实际借款未交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淑春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春撤回起诉。诉讼费401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49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郭淑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