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与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新沂市张娟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新沂市张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遂州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工业园兴海路2号2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嘉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熹,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审被告:新沂市张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苏北建材市场物流中心B2号楼119室。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沂市张娟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徐州。该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担粮(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新沂市张娟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