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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银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银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623号原告:天津市银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5号。法定代表人:匡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女,天津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明,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银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银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银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