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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俞海应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海应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37号罪犯俞海应,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海应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海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415.5分。2017年07月03日向南平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659119)。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海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