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87号原告:安阳市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新1**国道与北环路交叉口北一公里处路东程寸营(安阳市公路巡警大队二中队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颂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芳,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旭,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九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