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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庆、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9632034L。法定代表人:许志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保全王庆与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泸县支行账号23×××53)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