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黎刚、刘秀清与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刚,刘秀清,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607号原告:黎刚,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秀清,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磁建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042841586。法定代表人秦将军,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黎刚、刘秀清与被告重庆新汇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刚、刘秀清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刚、刘秀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