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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青与李铁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李铁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408号原告:刘青,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贾冀君,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铁英,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法人代表:石洪峰,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08号乐谷商务中心2楼。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青与被告李铁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青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铁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撤回对被告李铁英的起诉。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