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蔡某某在公告期满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辽0726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的义务,但蔡某某未按期履行。应高某某申请,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蔡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县某某镇门市房的价格进行了评估,并依法在京东网上进行了拍卖。现因无人竞买已流拍。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同意以��次拍卖的保留价格424,410元接受该项房产,并代为偿还蔡某某以该处房产抵押的银行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县某某镇的门市房一处作价424,41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抵偿被执行人蔡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的部分执行款。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自行负担。三、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