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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范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193号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俊,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喜亮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喜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