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海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海文龙,欧阳威,张红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4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8078872B。负责人:何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威,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丽,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审原告:海文龙,1990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威、张红丽,原审原告海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威、张红丽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剑克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勤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