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精泽阀门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精泽阀门有限公司,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泽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幢5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苏煌艺。被执行人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孙亚俊。委托代理人顾维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上海精泽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6民终3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上海精泽阀门有限公司货款11万元。如南通市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先由张泉、后由孙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0000元、违约金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1267元、执行费164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和2017年8月28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2017年8月4日通过全省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2×××88的账户有余额,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8月30日划拨了该账户5106元。目前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全省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主动履行5000元,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主动履行31644元(含执行费1644元)。本院已将强制划拨的5106元及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3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已经执行到位40106元,并收取执行费1644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的存款,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本案已经执行到位40106元,并收取执行费1644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