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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高小兵,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小兵与其妻子胡淑琴共有一套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象山花城D4栋3单元3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金2006秀谷0100805号,面积142.74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小兵与其妻子胡淑琴共有的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象山花城D4栋3单元3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金2006秀谷0100805号,面积142.749㎡),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