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耀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耀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耀全,男,汉族,1951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汉全,局长。再审申请人黄耀全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下称南海国土局)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4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耀全申请再审称:根据集有(2007)0700027号《土地登记卡》和四份土地登记信息表,2016年3月1日前四宗土地(宗地编号分别为:440605007027JA05107、440605007027JA05108、440605007027JA05109、440605007027JA05110)是归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村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高村经济社)的。原审裁定仅以南海国土局作出的《关于土地确权异议的答复》中陈述的涉案土地所有权归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下称东秀经联社)就对黄耀全的起诉资格予以否认,未免太过偏袒。黄耀全原二审时已提交了本人的土地承包使用证,而《关于土地确权异议的答复》中也明确表明四宗土地的来源依据是2007年签订的《关于大沥镇东秀高村村民小组征地协议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黄耀全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未依法核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裁定驳回黄耀全的起诉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二审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南海国土局于2016年1月21日对宗地编号分别为440605007027JA05107、440605007027JA05108、440605007027JA05109、440605007027JA05110的土地作出《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黄耀全等村民对该公告的土地所有权有异议,认为公告所涉土地应属于其所在的高村经济社所有,并向南海国土局提出土地确权异议;南海国土局于2016年2月23日对黄耀全等村民作出《关于土地确权异议的答复》,明确了涉案土地所有权归属东秀经联社,而非黄耀全等村民所在的高村经济社;黄耀全对上述《关于土地确权异议的答复》不服,以该答复侵犯其所在的高村经济社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由此可知,黄耀全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实质系针对涉案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依照上述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南海国土局作出的《关于土地确权异议的答复》系明确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而黄耀全仅是高村经济社的农业户,其个人并不能代表集体行使涉案土地所有权,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黄耀全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或者实际使用了涉案土地,其在申请再审时补充提交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复印件内容不完整,亦无法对其使用涉案土地的事实予以确切反映。据此,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黄耀全的起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黄耀全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错误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耀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耀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继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