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尚希琴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382刑申7号尚希琴:你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邳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一审查明,1993年6月20日晚上,你的丈夫刘学政与本村王保荣因琐事发生纠纷,王保荣持刀将其刺伤致死。2012年1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保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你不服法院判决,认为案发时在场的刘学华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苏刑终字第0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被害人刘学政的死亡系王保荣一人所为,应由王保荣承担赔偿责任,你要求刘学华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后你及家人又以此事为由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间,你为发泄不满、滋事生非,多次无故辱骂、殴打刘学华、刘成春等人并辱骂处理其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一审认为,你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你当庭表示认罪。遂判决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你对该案申请再审,但未能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对本院(2014)邳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