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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字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凯圣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陕西凯圣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字字第2499号原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西金路东段七横路。法定代表人林建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良,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凯圣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南华远君城4栋2单元1708室。法定代表人屈永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凯圣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900元,本院退付其900元)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