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蔺芳与被执行人多泊蓉、袁昌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芳,多泊蓉,袁昌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蔺芳,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多泊蓉,女,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袁昌墨,女,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芳与被执行人多泊蓉、袁昌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50万元、执行费6212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余款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