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903号原告:马某某,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尚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芦海英书 记 员 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