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041号原告:董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董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