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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041号原告:董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董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