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2069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位于周至县哑柏镇青化村北湾665号的房屋归原告和孩子所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同年9月25日生女儿李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为了家庭和女儿,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务农、照顾家庭。期间,原告接到公安局电话,得知被告吸毒。念及夫妻感情,原告积极帮助被告戒毒,希望两人共同打工挣钱,经营生活。不料2017年原告再次接到公安局电话,被告第二次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3日领取结婚证,同年9月25日生女儿李某甲。婚姻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务农、照顾家庭。2011年1月20日,被告李某某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后,原、被告两人外出共同打工,被告父母在家照顾孩子。2017年6月3日,被告再次被宝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后于同月22日变更为社区戒毒。自2017年6月原告在宝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看望被告后,双方至今再无联系。现原告孙某某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位于周至县哑柏镇青化村北湾665号的房屋归原告和孩子所有。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周至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十年并育有一女,说明双方有着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初期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原告在外打工赚钱,被告在家务农、照顾孩子,家庭生活和谐幸福。2011年被告沾染毒品,原告不离不弃,帮助被告戒掉毒瘾,两人一同外出打工,被告本应感激原告,珍惜夫妻情分,远离毒品,但被告意志不坚定,现再次染上毒瘾,实属不该,希望被告此次能够痛定思痛,坚决戒掉毒瘾,担负起对于家庭应尽的义务,回报原告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和坚持。作为妻子,原告也应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珍惜组建起来的家庭,帮助被告重新走上人生正轨,竭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家庭氛围。现被告正在戒毒时期,原告的鼓励和引导能够更好地帮助被告戒掉毒瘾,回归家庭。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如果两人现在能够共同面对困难,同心同德,互帮互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珂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