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罗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罗某,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875号原告:赵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某,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蔡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罗某、蔡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蔡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罗某、蔡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东飞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冯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