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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邵梓铭与沈阳智鹰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梓铭,沈阳智鹰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077号申请执行人:邵梓铭,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智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芳。委托代理人:万昌明,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李相街道张沙布村6组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梓铭与被执行人沈阳智鹰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辽010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现由申请执行人邵梓铭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辽010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冶执行员 蔡晨辉执行员 刘皓天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聪 搜索“”